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央、省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协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相关政策和规定,参照全国政协和省政协有关协商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设计。政协协商促进广泛团结、推进多党合作、实践人民民主、着力凝聚共识,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共商国是的重要平台,是实质性的、建设性的、植根中国社会土壤的重要民主形式。
第三条 市政协协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健全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的程序机制,把政协协商工作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锻造硬核力量、唱好“双城记”、建好示范区、当好模范生,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积极助力,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的生动实践中展现人民政协的担当作为。
第四条 市政协协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握政协性质定位,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为依据,遵守纪律,注重内外有别;坚持服从服务大局,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助推决策优化和决策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履职尽责,做到协商为民;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贯彻民主集中制,弘扬“团结一批评一团结”优良传统,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广泛凝心聚力。
第二章 协商内容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宁波市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重要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草案;市政府工作报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全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草案、市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工作报告;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
第六条 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重要问题,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中的重要问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的建议人选等。
第七条 民生工作和社会治理难点重点问题,包括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包括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环保、公共安全与公共卫生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社会治理及公共事务决策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围绕宪法、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情况等,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协商式监督。
第九条 发挥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优势,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各界别委员之间的协商等重要事务,发挥港澳委员和广大“宁波帮”人士积极作用的有关事宜。
第十条 党政机关或有关方面按照一定程序提交的议题。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三章 协商形式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每年一般举行1次。听取和审议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列席市人大全体会议,协商讨论安排依照会议议程和日程进行。
第十三条 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按照年度协商计划执行,每年一般举行2次,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
第十四条 主席议政会。根据市政协工作安排,选择服务全市中心大局的议题开展专题议政,每年一般举行2次,办公厅或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
第十五条 专题协商会。按年度协商计划和市委、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要求召开,办公厅或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
第十六条 提案办理协商。在提案的立案、交办、经办、督办、反馈各环节,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沟通协商,增进共识,并结合其他协商活动推动提案办理。
第十七条 “请你来协商”暨委员月谈会。按照计划每年举行不少于6次,围绕切口小、针对性强的议题进行协商,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有关议题可视情联合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共同承办。
第十八条 界别协商。以界别、专门委员会为基本依托,包括界别内协商、界别间协商以及界别委员同有关职能部门、界别群众的协商。形式主要有全体会议期间举行的界别小组会议、界别联组会议,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探索每个界别每年组织1次协商座谈会。
第十九条 对口协商。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委员与对口联系的有关部门座谈协商,每年至少组织1次。
第二十条 专家协商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针对有关重大问题开展小范围深度协商,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
第二十一条 远程协商。通过多方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开展协商讨论,依托网络平台等组织委员和公众在线协商议政,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有关议题可视情联合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区县(市)政协共同承办。
第二十二条 网络主题议政。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网络平台开展议政活动,组织市县政协委员及相关人员,以发帖、图片等方式参与履职、互动交流。
第二十三条 谈心谈话交流。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相关部署及市政协党组工作安排、围绕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市政协党组成员和党员委员同党外委员谈心谈话交流,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加强引导。
第二十四条 联动协商。发挥人民政协制度整体优势,积极参与全国政协、省政协联动协商,视情联合区县(市)政协开展联动协商。
第二十五条 积极探索同社会治理、基层治理相结合等协商新形式,有效运用“数字政协”拓展政协协商应用场景。研究搭建民主党派在政协开展协商的平台,做好政协协商同政党协商有关活动在协商议题、时间等方面的衔接工作。发挥人民团体及其界别委员的作用,组织人民团体参与政协协商、视察、调研等活动。开展各类“请你来协商”、委员会客厅(工作室)活动,举办政协论坛,探索开展民生议事堂等活动。相关协商规则由各具体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六条 研究制定年度协商计划。每年第四季度,面向全体市政协委员、专门委员会、党派团体、区县(市)政协以及有关部门等征集协商选题建议,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网络征集选题。召开专题会议汇总各方面意见,论证备选选题,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年度协商议题安排。年度协商议题安排经市政协党组会议、主席会议讨论,形成年度协商计划草案,报市委常委会审定后,由市委办公厅印发市委市政府市政协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年度协商计划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民主监督议题。
第二十七条 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坚持调研于协商之前,重要调研活动由主席会议成员带队,按照市政协关于加强领导班子调查研究工作的相关要求开展,明确牵头负责的专门委员会。根据议题需要,组织同党政部门、党派团体、区县(市)政协、专家学者等的联合调研。注重集中与分组调研相结合,灵活运用委托调研、蹲点调研、网络调研等方式。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主持起草调研计划和调研报告等,把调研成果转化为开展协商的背景资料或会议发言。鼓励委员自主申报调研,加强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研究。
第二十八条 做好筹备组织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拟定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按计划按程序组织实施。列入年度协商计划的协商会议,一般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除人事协商议题外,临时安排的协商会议,一般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视情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筹备过程中的问题。协商会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背景材料、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委员或专家预约发言材料等,视情提前印发参阅。在充分准备基础上,依照相关程序,做好各项协商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开幕会、闭幕会,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深入界别小组听取意见建议、同委员共商发展大计。举行大会发言,开展界别协商,组织分组讨论,举行联组专题协商会或协商交流会。履行审议报批程序后,通过体现大会共识和成果的政治决议。
第三十条 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邀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举行大会发言,组织分组讨论,提出意见建议,根据需要开展学习讲座和互动交流。视情邀请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到会通报相关工作情况。不是常委的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等列席,邀请各区县(市)政协负责人和部分不是常委的市政协委员列席。
第三十一条 主席议政会议题由主席会议成员研究决定。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参加。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市委、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视情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专题协商会根据协商主题,邀请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同志出席并讲话,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介绍情况、互动交流。遴选部分委员作口头发言。主席会议成员,驻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研究室、办公厅副主任参加。
第三十三条 提案办理协商注重全过程推进。在交办环节,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落实责任。在办理环节,承办单位通过电话和网络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就提案的主要内容、建议的吸收情况与提案者交换意见。在督办环节,由政协主席会议督办全体会议提案,政协领导分工督办重点提案,专门委员会协助督办重要提案,召开议政会、督办会、协商会等进行跟踪督促。每年选择1家承办单位开展提案民主评议,组织开展提案“回头看”,进一步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和实效。
第三十四条 “请你来协商”暨委员月谈会一般由主席主持。邀请与议题相关的市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互动交流。参会委员以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为主,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委员也可以报名参加或提交意见建议。
第三十五条 界别协商围绕涉及界别及相关领域的共同性问题进行,由联系相关界别的市政协领导、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和界别委员代表出席,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参加讨论。
第三十六条 对口协商由各专门委员会与对口联系的有关部门沟通后确定议题,以联席会议、小型座谈会、定期走访交流等方式,组织有关界别委员和有关人士,就有关问题进行面对面协商互动。协商过程中,注重发挥民主监督小组作用,结合开展协商式监督,注重把知情明政、建言资政同介绍举措、解疑释惑、凝聚共识结合起来。
第三十七条 专家协商会根据需要由主席会议成员或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主持,政协相关界别专家参加,视情邀请不是委员的应用型智库专家、文史馆员、其他专业人士和部门有关同志参加,深入讨论协商议题。
第三十八条 远程协商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或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远程协商在市政协或指定地方设主会场,在有关区县(市)政协设分会场,通过视频连线等途径,直接连线区县(市)政协委员和基层群众,视情将网络主题议政融入其中。
第三十九条 网络主题议政围绕相关主题,约请部分市县政协委员、应用型智库专家,邀请相关党政部门,与社会公众开展在线互动交流,倾听民声民意,回应群众关切,主动解疑释惑。主席会议成员或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参与其中,加强引导、鼓励讨论、增强网络主题议政实效。
第四十条 谈心谈话交流要寓思想政治引领于团结民主之中。交流对象以所联系界别的党外委员为主,包括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各族各界人士代表等。谈心谈话活动可以结合各类会议、视察考察调研等进行,不拘形式,不拘主题。
第四十一条 视情与区县(市)政协开展的联动协商,可以围绕一个议题专门组织,也可以配合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委员月谈会等重点协商活动予以安排。注重把联合开展调研、民主监督等同联合协商结合起来。可以在区县(市)政协设分会场,组织市县政协委员代表并邀请驻甬省政协委员参与协商。
第四十二条 在相关协商活动中,探索以委员自主报名、邀请议题相关方代表,或在协商事项相关的领域、区域的一定范围基层界别群众中遴选确定参加人员并做好组织工作。相关议题可以邀请看法不尽相同的人员参加。视情邀请区县(市)政协委员、各界人士代表等旁听或观摩相关协商会议。
第四十三条 促进成果转化。协商工作结束后,一般3个工作日内形成情况报告、建议案、专报或协商意见等书面材料报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探索以界别或委员小组等集体提案方式转化重要协商建言成果。办公厅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依照职责,主动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沟通信息,对协商成果的采纳情况持续跟踪。对协商互动中有承诺的事项,加强对接联系,了解办理进展。同督查部门建立联系,研究进一步改进成果运用工作的举措。建立相关部门采纳落实意见建议情况的台账,及时向建议成果主要提出人员反馈。
第五章 协商原则
第四十四条 紧扣主题。聚焦协商议题,抓住问题实质,摆事实、谋对策,简明扼要,力戒空话套话、照本宣科,不作一般性工作汇报。
第四十五条 平等议事。充分发扬民主,平等探讨问题,坦率交换意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以诚待人、相互尊重,不居高临下、强加于人。
第四十六条 互动交流。把发言、提问、回应、讨论作为重要环节和方式,贯穿协商全过程,促进交流有来有往、讨论不断深入,更好深化认识、增进共识。
第四十七条 体谅包容。把握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反映多数人共同意愿,照顾少数人合理要求,海纳百川、集思广益,尽可能从不同认识看法和利益诉求中寻求最大公约数。
第四十八条 有效表达。坚持发言时间和发言效果相统一,讲真话、讲短话,在规定时间内有未尽意见或交流互动后看法还不尽一致的,可以提交书面发言或通过其他方式深化协商沟通。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四十九条 坚持在市委领导下开展协商工作,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年度协商计划、重要协商会议活动等及时向市委请示,执行落实情况报告市委。
第五十条 市政协党组在政协协商工作中发挥领导作用。主席会议审议研究解决协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加强协商工作制度建设,以落实年度协商计划为重点组织实施各项协商工作。
第五十一条 政协委员自觉强化作为人民政协制度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的责任担当,树立协商理念,遵守协商规则,共同推进协商工作。支持委员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和专业学习,参加专业性培训,在参与协商工作实践中经受教育和锤炼,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实现思想上的共同进步和践行制度能力上的共同提升。
第五十二条 加强协商平台建设,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政协协商议政创造条件。专门委员会在专门协商机构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做好服务协商的搭台工作。办公厅做好组织协调,为开展协商工作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
第五十三条 培育与时代和任务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协商文化,强化科学理论指导,组织开展协商文化交流研究和学习培训,增强协商意识,弘扬协商精神,更好促进政协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第五十四条 加大对协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大众传媒、微信公众号、政协门户网站、委员移动履职平台等,宣传政协协商民主的生动实践,展现委员履职风采,扩大政协协商民主的社会影响,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和支持政协协商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五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委有关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厉行勤俭节约,确保协商工作务实高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