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医疗纠纷呈现高发趋势,2004年、2005年仅慈溪市记录在案的医疗纠纷分别为173起、151起,赔补偿金额分别达440万元、421万元,2006年情况类似。宁波市大市范围内的各种医疗纠纷时有所闻。一些重大的医疗纠纷常伴有冲突事件发生,严重地干扰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有的已演变成为社会问题。目前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主要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三种方式: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行政调解、民事诉讼。但是,由于医患双方关系紧张,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医患自行协商很难达成一致;而介入调解的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之间具有隶属关系,易使患方产生不公之嫌;与前两者相比,民事诉讼本是解决医疗纠纷最强有力的方式,但由于其专业性太强,普通人不具备专业医疗知识,诉讼又费时、费力、费财,无论是患者还是医院,都不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病人及其家属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人们对现代医疗技术期望值过高,对医疗风险认识不足而易产生种种误解,加上目前我市尚无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医疗纠纷频发并处理难的现象将长期存在。为此,建议借鉴外地经验,专门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形成一个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机制,在医患之间筑起一条“缓冲带”。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医疗纠纷解决中,为医患双方提供一个沟通、协调的新平台,为解决医疗纠纷开辟一个新途径。这对保障我市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医疗纠纷事件,促进形成和谐的医患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议、办法和要求: 1、建议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宁波市卫生局司法局联合发文,成立人民调解机构。依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行组建,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业务上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根据目前实际,我市可选择几个县(市)先行建立。 2、每个调委会配置若干名人民调解员,由具有一定医学、法律知识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律师、法官、消协工作者或社区优秀调解员,卫生行政人员和患者所在单位(社区)代表等多方面人员组成。可建立一个人民调解员人才库,供调解机构指定或医患当事人选定。 3、要制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则,严格按规范进行调解。调解工作要坚持自愿、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确保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及时性和必要的权威性。 4、调解机构的经费由市财政负担。调解机构的基础性建设,财政要给予必要的支持。除应当由医患当事人自行承担的以外,调解机构的软硬件设施和日常运作经费,原则上由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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