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必须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独特优势,不断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民主监督的内容、程序,强化保障机制。使之由制度转化为行动。结合实际,我们认为当前重点要抓好“五个一”、健全“五个机制”。
一、出台一个规范,健全法律保障机制。要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加以补充和完善,使之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从而避免或减少民主监督的随意性和形式主义,增强民主监督的效力。因此,建议制定民主监督的法规性文件,明确监督主体和客体各自应遵守的准则、行为规范、权利义务,细化监督机构的权限、职责范围、工作程序、途径和时效等。通过制定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真正在全社会建立健全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的约束机制。
二、制定一个计划,健全领导保障机制。从近年的实践看,民主监督有无计划性,监督内容选得准不准,对民主监督的质量和职能的履行产生直接影响。政协组织应围绕党委、政府的年度中心工作,制定好详细周全的民主监督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监督内容,丰富监督方式,扩大监督人员的参与面,报请党委或者请两办转发后予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政协党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如在计划获得批准或转发后,及时召开民主监督工作部署会,分解、落实计划,在年中听取监督计划落实情况汇报,在年终进行总结考评,使人民政协的软监督变成党委政府的硬任务、职能部门的硬指标,从而增强政协民主监督的严谨性和约束力。
三、强化一支队伍,健全组织保障机制。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主体除了团体外,还有个人,即政协委员。首先,要强化政协委员中的民主监督员队伍作用。要实行政协集中委派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制度,把政协委员中的特邀检察员、监察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等,由过去职能部门分散聘任,改为由政协组织“统一委派”,即政协组织出面,与受监督部门协商,确定委派人数、职业或专业要求等;实行小组制,将民主监督员合理的监督意见以政协名义报送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真正把政协委员团结在政协党组和政协常委会的周围,才能发挥监督优势和合力。同时要建立民主监督员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民主监督员的具体职责、工作方式方法、责任要求等,使政协委员由被动监督变成主动监督,由无序监督变成有序监督。其次,要强化政协机关特别是政协党组和政协常委会在民主监督方面的统筹协调职能,确立政协各个专委会在民主监督服务管理方面的第一责任人地位,协调处理民主监督中的相关问题,推进民主监督工作有序、有效开展。落实具体负责民主监督工作的内部机构,逐步使之专业化、固定化,从而落实监督职责。再次,在必要时,在各级政协成立专门机构——民主监督委员会,依照政协章程和中央相关文件等规定,履行民主监督的综合职能。在各党派、团体中建立若干监督小组,并专职开展相关民主监督工作,从而形成政协民主监督的体系和网络。
四、抓好一个环节,健全监督服务机制。中央五号文件明确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并要求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以扩大各界人士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目前,各地陆续拓宽了委员的知情渠道,增加了一定的监督平台。但是,由于民主监督各环节还没有具体规范,政协委员的知情权、监督平台时断时续、可有可无,最为主要的是监督意见的反馈环节基本缺失。因此,要建立民主监督意见的跟踪反馈机制,进一步明确党政有关部门吸纳、落实、反馈来自政协的监督意见办理或采纳的形式、方法和反馈时间要求等,以督导监督结果的落实,提高政协委员特别是民主监督员的积极性。党政部门应在认真研究处理政协提交的民主监督信息后,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政协;政协组织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提交民主监督信息的单位或个人,主动追踪民主监督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采纳情况、整改情况,加强政府部门与政协委员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力促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取得实效。
五、落实一项责任,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在我国政党制度设计上,人民政协中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同中国共产党互相监督,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能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也能充分促进中国共产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因此,必须强化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外部效力,落实监督对象的责任,通过健全民主监督的考核奖惩机制,既规范约束监督主体的行为、义务,同时明确监督客体对以政协组织名义发送的监督意见的执行义务,对政协委员发表的合理监督意见接受、采用或说明义务,使民主监督中的合理意见落到实处。对该办未办的,政协可要求承办单位说明情况;对该办不办或办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政协可向党委政府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党委政府的综合考评考核部门还应主动将政协民主监督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列为相关部门年终考评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领导重视、办理及时、答复文书规范、办理质量高且反馈及时,委员满意度高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办理不及时,办理质量不高,委员不满意的,则责成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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