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协民主监督机制
发布时间 : 2009-05-15  08 : 57 作者 : 系统管理员 字号 : [] [] []

作者:宁波市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课题组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协加大民主监督力度,积极探索民主监督的形式、内容和机制,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制度规范和程序安排的相对原则性,民主监督的力度和有效性也难得到有效保障。民主监督成为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个薄弱环节。
  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主体、对象、内容和方式在形式上都比较明确,但原则性强,缺乏相关的配套制度,在具体操作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在履职过程中一定程度上还是靠党委、政府的“开明”。具体说,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民主监督主体的被动性和监督对象的主导性。当前在实际运作中,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往往既是民主监督的对象,同时又是民主监督程序和环节的安排者。这就不可避免地在制度逻辑上产生一个悖论:被监督者为监督者安排监督程序,规定监督的制度和规范。从过去和当前政协工作的实际来看,一些党政负责人没有真正把民主监督视为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有效渠道,视为认真贯彻政策法律的外在约束。在民主监督过程中,各政府部门普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流向单向化,或者只向监督主体提供有选择、有限度的情况和信息,或者只愿听附和性的表态而不愿接受建设性的监督意见。而作为民主监督主体的政协委员,尽管有形式上的主体地位,但民主监督实际运行的主要环节上缺少实质性的发言权,无论是相关信息和情况掌握,沟通的时间、形式、内容,还是对于反馈结果的接受都处于被安排的地位。这种民主监督主体的被动和监督对象的主导构成了民主监督难以产生实效的结构性障碍。
  民主监督的主体和对象都存在监督意识不强的问题。一方面,作为民主监督的主体,一些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对“帮忙不添乱”作片面理解,采取“谨慎”的监督态度,导致出现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怕监督、难监督的现象。有的甚至认为与其“说了白说”,说了得罪人,倒不如装糊涂。另一方面,作为民主监督的对象,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对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认为民主监督可有可无,甚至是无事找事;有的甚至认为民主监督增加了工作环节,影响了工作效率。对民主监督在意识上乃至行为上表现为漠视、应付、规避和抵触。
  民主监督与权力监督、舆论监督等其他监督缺乏有效协调。政协的民主监督要想取得更大的成效,离不开被监督者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如果被监督者本身不愿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政协又没有相关的渠道表达自己的监督意愿、施加自己的影响,民主监督就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近些年来,人民政协在民主监督方面较为注重与其他形式的监督相协调、配合,作了一些探索,但是与现实的需要相比,仍然有很大的差距,如缺乏与人大等权力性监督形式的合作,导致民主监督缺乏刚性;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合作还不够,使民主监督没有足够的社会影响力;与社会公众的群众监督合作还不够广泛,使政协组织难以与人民群众有效沟通,不能及时和准确地收集和反馈社情民意,反映广大民众的呼声等等。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存在问题原因
  我国当前的权力结构使包括民主监督在内的各类监督体系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就民主监督来说,人民政协“作为一个政治组织,不是党委,没有领导权;不是人大,没有立法权;不是国务院,没有行政权。”它所具有的是对领导、立法、行政的监督权利。这客观表明了民主监督缺乏权力制约机制。多年来的实践也表明,由于缺乏权力制约机制,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能否充分而有效地发挥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被监督者的“宽容度”。
  一些思想观念上的误区影响了政协民主监督功能的定位。一类观点主张政协的三大职能存在交叉和重合,民主监督更多体现在参政议政和政治协商之中,进而认为“说政协民主监督缺乏实效或存在问题”是错误的。另一类则以西方学术界的软法或协商民主等观念,认为我国关于政协组织活动的有关文件是软法,符合我国国情,民主监督机制的完善无需法律化。这两种看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政协组织的运行现状,但都混淆了政协三大职能各自运行的特点。特别是民主监督职能,在实际工作中更多地体现为事后的监察和督促,所以比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更需要一种明确的规则授权,而这种授权要求法律化,但这不意味着民主监督是法律监督。要言之,我们必须明确软法中有哪些部分需要上升为硬法而又不改变政协的地位。
  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的思考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机制,是政协在开展民主监督活动中所遵循的操作规范和程序。民主监督的效能要真正得到发挥,重要的是突破目前的一些观念束缚,要有相应的制度、机制建设相配套,使之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以保证民主监督规范、有序和有效地进行。因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要使政协的民主监督法律化。政协要进行民主监督,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为后盾,那么其民主监督将是软弱的。因此,明确政协监督的具体权限是非常必要的。当然,赋予政协监督权责并不是把政协组织变成人大一样的权力机关,而是要把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逐步在明晰的硬法框架下运作,使民主监督行有所据,有法可依,真正具有约束力。
  健全政协民主监督的组织结构。要使政协的民主监督有权威性,必须有组织上的保证。也就是说,政协监督拥有法定权限之后,还要有强力的专门负责且敢于负责执行民主监督的机构,以防止出现虽有权力却无人去执行的状况。因此,可考虑在政协机构中设置一个常设性的机构——专门的民主监督委员会。该机构在民主监督方面,不仅有权对政协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而且有权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失职违法者应有权建议执行机关进行查处。同时,在民主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在政协界别的各党派、团体中建立若干监督小组,并设专职监督负责人,从而形成政协民主监督的体系和网络。这种权力制约模式将使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改进委员产生办法。从各地的实际操作来看,委员人选推选的初始阶段政协介入也不够,难免出现“带兵的不能选兵”的选人用人脱节现象。因此,在坚持协商制和保证代表性的前提下,委员初步人选推选可考虑引入竞争机制,尤其是各民主党派委员的推选,可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差额投票推选的办法。这样,委员在履职时,才能有更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独立的意志,强化民主监督才切实可行。
  完善知情和沟通机制。首先,建立公示制度,强化信息公开“刚性约束”。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党政机关对于人民政协在履行民主监督过程中提出的要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一般的情况下应予以满足,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建立听证制度。针对社会热点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政协可以民主党派为主,邀请群众代表参加,邀请党政有关部门就特定问题进行专项说明,并直接答复和办理有关意见和建议。最后,建立民主监督情况发布制度。公开包括人民政协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过程中的程序、结果等方面的内容。政协可每隔一段时间,就社会比较关注的热点、难点等问题进行民主监督,并将结果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的监督。
  建立民主监督的横向合作机制。同其他的监督形式相配合,既可以发挥人民政协的优势,又可以提高其他监督形式的有效性,这是一个“双赢”的过程。为此,可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与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检察院和法院的司法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互相配合,优势互补,形成监督合力,切实推进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各级人大和政府应将各级政协民主监督的具体成果纳入到政府工作人员的考评和升迁中来,新闻媒体应为政协的民主监督提供发布渠道。
  建立民主监督的保障激励机制。应建立完善民主监督的法律保障机制,要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权利,鼓励政协委员负责任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委员的批评、举报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应视为侵权行为,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建立民主监督的激励机制。对于敢讲真话,坚持真理,勇于监督,善于监督,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委员和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采纳政协意见、积极改进工作的党政部门予以鼓励,以达到典型带动整体推进民主监督的目的。